托运方:
承运方: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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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运方与承运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以下合同: |
一、托运方委托承运方运输钢材(水路、陆路运输)。
二、托运货物名称、运价等。 |
三、货物交付运输地点及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之前到货;起运地:上海各仓库,目的地:深圳妈弯港仓底交货(深圳前湾电厂码头)。
四、对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货物完整,运输途中承运方应采取妥善的加固、加盖帆布等防护措施,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
五、验收方式:以托运方指定仓库的入库单或收货人签收单为准;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
1.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变更合同导致运费下降的,对降低的费用托运方不与支付。
(2) 托运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向承运方支付运费,如需其它费用按双方约定。
2.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A、 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及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无短缺、无损坏。
B、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运输安全交通法律、法规等,确保运输的安全与准时,否则,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并赔偿托运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C、 承运方将货物送到托运方指定地点后,根据托运方的要求将经托运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签收的货物签收条及时带回交给托运方。
D、 承运方负责对承运的货物按提单金额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用由承运方承担,一旦出险,无论保险公司理赔与否,承运方应在出险后30日内赔偿托运方的损失。(金额按提单金额计算)
E、按合同约定收取运费,在托运方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取消托运时,要求托运方支付增加的运费等额外费用的权利
七、 结算及付款方式:托运方在货到两日内付清运费,承运方在结算运费时须向托运方提供收获单位签收证明及相应的国家法定运输发票。
八、 违约责任
1.若未经合同双方书面统一,合同任一方擅自中途解除合同的,应按货物总值的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并赔偿托运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承运方应保证货物安全及所运货物的数量,质量不受损失,若由于承运方责任造成货物破损,短少,灭失,变质等,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所承运的货物并赔偿货物损失及托运方因此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如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等。
4. 货物必须按合同签定要求日期交付,发生延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九、承运方对所运货物应尽谨慎装卸、运载、保管的义务,若发生非由不可抗力,承运方应对事故所造成托运方损失承担责任。
十、 若有其他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一、其他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承运方负责办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托运方。
十二、解决纠纷的方式: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交 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理。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合同壹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托运方: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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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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